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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89年10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20224366號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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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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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戶政事務所接到未入境通報,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未入境通報相符者,依規定代辦遷出登記。
(二)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應循線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戶政事務所應將錯誤通報連同當事人護照基
本資料影本及查驗章戳頁影本或入境證副本之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無相關證明文
件者免附),函送或傳真移民署查明處理(查詢表如附表一)。
(四)受查詢機關接到查詢表後,應於三日內查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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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戶政事務所接到再入境通報,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再入境通報相符者,通知申請人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
(二)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應循線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三)發現當事人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應函請或傳真移民署查明處理(查詢表如附表一
)。
(四)受查詢機關接到查詢表後,應於三日內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