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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88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7082431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本會會議以書面方式審議,由幹事彙整會議資料,以電子化方式交付委員審議,每個月
      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以書面或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者,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

  • [修正]
  •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回復審議意見,決議事項應經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
      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
      議。
      前項臨時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

  • [修正]
  • 八、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
      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修正]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或小組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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