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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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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