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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1082486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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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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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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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援時機:
(一)於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等災
害發生,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向內政
部(以下簡稱本部)請求支援,或由本部主動協助。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