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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
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請行政院
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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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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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90年3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1100277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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