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4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受評機關,
負責擇優提報轄內各項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
本部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評選機
關,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組評比。具創新宣導機制或措施
、推行績效顯著、得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為績效優良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口政策措施宣導評選分組如下,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每組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一)第一組:直轄市。
(二)第二組:人口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
(三)第三組:人口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 - [修正]
-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應將當年度辦理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結果加以檢討;並於翌年三月一日前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擇優彙整執行成果,報請
本部評選。
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由本部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口政策議題相關之學者、社會人士組成本
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於每年五
月底前函知評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