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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4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受評機關,
      負責擇優提報轄內各項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
      本部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之評選機
      關,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組評比。具創新宣導機制或措施
      、推行績效顯著、得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為績效優良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人口政策措施宣導評選分組如下,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每組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一)第一組:直轄市。
      (二)第二組:人口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
      (三)第三組:人口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

  • [修正]

  •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宣導結束後,應將當年度辦理本部推
      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結果加以檢討;並於翌年三月一日前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整合專案或亮點措施擇優彙整執行成果,報請
      本部評選。
      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優良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由本部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口政策議題相關之學者、社會人士組成本
      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執行績效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於每年五
      月底前函知評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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