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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47人至65人,由部長或部長指派之政務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
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宗教團體之代表。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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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8022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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