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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
體代表及兒童及少年代表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及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
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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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8060100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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