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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三點主管業務單位主管、相關機關代表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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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0932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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