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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
人員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文化部代表一人。
(五)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六)勞動部代表一人。
(七)科技部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僑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二人。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十三)學者專家十人:包括人口、經濟、社會福利、法律、醫療、勞工及人權等領域。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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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相關機關
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惟不得支領出席相關費用。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代表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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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3095325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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