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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內政部台內人字1090322432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0年1月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前項任務非屬本部內部管理之事項,應按性質由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業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民政司、戶政司、地政司、會計處、統計處及法規委員會
         簡任以上人員。
      (三)本部秘書室主任。
      (四)本部人事處處長。
      (五)本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移民署及中央警察大學機關(
         學校)副首長以上人員。
      (六)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或婦女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至少
         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部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
      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部派任之機關(單位)委員
      ,如有前項情形,本部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但代表機關(單
      位)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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