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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60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26日內政部(84)臺內秘字第84772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修正]
  • 第三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 [修正]
  • 第五條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
     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
     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
     六、部長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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