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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
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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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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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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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
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
、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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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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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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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791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增訂14條之一;刪除第九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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