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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內政部臺內法字第10621012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
    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
    益信託。

  • [修正]
  • 第十一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
    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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