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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
,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
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90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2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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