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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二、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六、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
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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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
、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
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之支援、處理,爆
裂物鑑定、蒐證與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七、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
八、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84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0181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二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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