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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4095377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自104年9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
    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 [修正]
  • 第四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
    ,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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