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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第九屆董事任期至105年6月30日。
董事除由行政院代表、部會首長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其餘董事任期以連任二次
為限。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派(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行政院代表、部會首長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本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派(聘)作業。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派(聘)其他人選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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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7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第9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九次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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