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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
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
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統字第111038099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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