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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1120202974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發會)主管。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管。

  • [修正]

  • 五、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司。

  • [修正]

  • 六、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編列下年度非屬科技計畫之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配合本部
         概算編列作業時程,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或專家及相關人
         員辦理先期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額等事項後,於
         當年三月底前完成先期審議事宜;各單位基於政策臨時需要或
         上級機關交辦,未及辦理先期審議者,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定後
         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事宜;契約
         書內容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
         辦理,契約內容須包含研究題目、研究期間、研究經費、研究
         進度落後處理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違反約定事項處理等必
         要規範事項。
      (三)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簽約後三日內,協助受委託者至 GRB系
         統登錄計畫摘要等相關資料,各單位並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確認
         資料正確性。
      (四)委託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得
         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應於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1.將已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併同研究結論、業管建議事項之參
          採及辦理情形(如附件一)簽陳部長核定;並至 GRB系統審
          核及登錄相關資料。
         2.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
          書館辦理寄存,並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另將研究報告分送
          有關機關參考辦理或納入推動。
      (六)配合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期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於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辦理委託研究報告成果發
         表,並視需要辦理新聞發布事宜。
      (七)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
         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
         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 [附表]
  • 附件一-內政部○○○(單位/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 [修正]

  • 七、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過程。
      (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與分工配置、主持人及協(共)
         同主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
         機關及研究期程。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七)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二-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 [修正]

  • 八、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
      系統之規劃者,先期審議時應先簽會本部資訊服務司。

  • [修正]

  • 九、研究報告封面註明「委託機關全銜」及「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
      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書名頁(封面後第一頁印刷頁)
      載明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主要研究人員、研究期程及
      研究經費等資訊(參考樣式如附件三),並依一般論文格式撰寫及印
      製。

  • [附表]
  • 附件三-參考樣式

  • [修正]

  • 十二、各單位應落實委託研究計畫自主管理,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
       關應指派專責人員為本部綜合規劃司對應窗口,確實督導掌握所轄
       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 GRB系統相關資料之完整
       性及正確性。
       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就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查
       核管理機制推動情形進行分析檢討,並得視需要輔導各單位加強辦
       理。

  • [修正]

  • 十四、獲得國發會、國科會之研究補助案,除依補助機關相關規範辦理外
       ,仍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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