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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資字第1110441511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六點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及審查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於每年三月底前函請地方政府於申請補助年度之前
         一年依本部公函規定期程,將申請文件(如附表一)及工作計
         畫書,於四月底前送營建署彙整。
      (二)本部營建署彙整地方政府提報之轄區內公共設施管線位置調查
         監驗及相關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工作計畫,並對工作計畫提出審
         查及評比意見,計畫之審查及評比應包括下列項目:
         1.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2.前年度計畫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3.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
          形。
         4.申請補助事項屬工程性計畫者,應先完成基本設計。
         5.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6.所提計畫之經費需求評估。
         7.地方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計畫規劃情形。
         8.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評估。
         9.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
          之項目。
         10.補助優先次序。
         11.補助額度。
      (三)本部營建署於每年七月初審查申請文件,並將審查結果(包含
         評定補助優先次序及補助額度)發文至本部資訊中心,由該中
         心於補助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經部長簽准後,將審查結果函復
         本部營建署。
      (四)本部依配置給地方政府之法定預算補助額度,通知地方政府列
         入地方預算辦理。

  • [附表]
  • 附表一-相關推動業務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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