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資字第1110441511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六點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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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及審查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於每年三月底前函請地方政府於申請補助年度之前
一年依本部公函規定期程,將申請文件(如附表一)及工作計
畫書,於四月底前送營建署彙整。
(二)本部營建署彙整地方政府提報之轄區內公共設施管線位置調查
監驗及相關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工作計畫,並對工作計畫提出審
查及評比意見,計畫之審查及評比應包括下列項目:
1.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2.前年度計畫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3.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
形。
4.申請補助事項屬工程性計畫者,應先完成基本設計。
5.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6.所提計畫之經費需求評估。
7.地方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計畫規劃情形。
8.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評估。
9.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
之項目。
10.補助優先次序。
11.補助額度。
(三)本部營建署於每年七月初審查申請文件,並將審查結果(包含
評定補助優先次序及補助額度)發文至本部資訊中心,由該中
心於補助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經部長簽准後,將審查結果函復
本部營建署。
(四)本部依配置給地方政府之法定預算補助額度,通知地方政府列
入地方預算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