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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部長、次長兼任;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部長就
下列單位(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派(聘)兼人員如有異動,其所屬單
位(機關)應於異動後一週內通報本會報:
(一)本部民政司。
(二)本部會計處。
(三)本部資訊中心。
(四)本部秘書室。
(五)本部警政署。
(六)本部營建署。
(七)本部消防署。
(八)本部役政署。
(九)經濟部工業局。
(十)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十一)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
(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前項單位(機關)派(聘)兼之人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10802017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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