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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2091293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
      ;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以下簡稱限制機關),應繕具辦理
      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限制出境,
      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移民署及當事
      人。但限制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 [附表]
  • 附件一-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建檔名冊

  • [修正]

  • 五、經核准出境之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五個工作
      日前,繕具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核准出境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移民署建檔,並通知當事
      人。

  • [附表]
  • 附件二-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核准出境名冊

  • [修正]

  • 六、因情況急迫,限制機關未及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應主動聯繫移民署
      ,並傳真核准公文或文書(含名冊),由移民署建檔,且至遲於次日
      函送或以資訊系統傳送;不及建檔者,由當事人於查驗出境時,出示
      核准公文或文書。
      移民署聯繫方式如下:
      (一)非出境當日之工作日:應聯繫入出國事務組,電話:(0二)
         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八七,傳真:(0二)二三八九
         七一五四。
      (二)出境當日:應聯繫國境事務大隊,電話:(0三)三九八五0
         一0,分機七四0一,傳真:(0三)三八三四五五七。

  • [修正]

  • 八、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經核准始得出境,除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
      用辦法辦理外,經確認核准出境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
      查驗時,經確認搭乘之航(船)班預定於查驗之翌日凌晨起飛(出航
      ),其起飛(出航)時間於核准期間者,同意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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