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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
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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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43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之一、第六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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