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及編制表,除第三條自102年12月2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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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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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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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設主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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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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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