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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審查案
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
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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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5)基清法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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