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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之一(列冊之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相關費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011460號令發布,定自107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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