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84年7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102228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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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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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自入境日起算
以六年為限。但因特殊事由,得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延長,每次
延長不得逾一年,且總延長期間以四年為限。
前項專案延長研修期間,由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且
無違規情事之宗教團體,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滿五年後,檢具下列文
件提出申請:
(一)第四點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證明文件。
(三)延長研修期間之特殊事由及佐證資料。
(四)外籍人士歷年來臺之入出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