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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申請補助貸款利息差額,最高以每案補助貸款金額新
臺幣六千萬元為限。
前項貸款之年利率以簽訂貸款契約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
率加計百分之一;並於簽訂契約後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依該公司牌告利率而調整。
本部負擔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利息,其餘超過部分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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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09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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