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修正]
-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
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
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三)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
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
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
託人簽名或蓋章。
(四)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
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