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之一-辦理購置住宅貸款核撥貸款名冊.pdf
- 附件一之二-辦理修繕住宅貸款核撥貸款名冊.pdf
- 附表二之一-辦理購置住宅貸款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二之二-辦理修繕住宅貸款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三之一-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申請核撥清單.pdf
- 附表三之二-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申請核撥清單明細表.pdf
- 附表四之一-辦理購置住宅貸款轉催收或催收轉回及繳回積欠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四之二-辦理修繕住宅貸款轉催收或催收轉回及繳回積欠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五之一-辦理購置住宅貸款返還溢領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五之二-辦理修繕住宅貸款返還溢領國庫補貼利息名冊.pdf
- 附表六-收據.pdf
- 附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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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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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承辦金融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向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國庫補貼利息:
(一)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辦理本貸款核撥貸款名冊及終止國
庫補貼利息名冊匯入本署住宅補貼資格查核及評點系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審查確認。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審查確認各承辦金融機構匯送之資料。
其資料有誤者,應即通知承辦金融機構修正;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於每月二十日前未
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有誤者,視同上述資料無誤。
(三)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款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確認無
誤之本貸款核撥貸款名冊(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
附件二之一、二之二)、申請核撥清單及明細表(如附件三之一、三之二)、轉催
收或催收轉回及繳回積欠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返還溢領
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附件五之一、五之二),併同收據(如附件六),備文函送
本署申撥國庫補貼利息;並將上述資料電子檔上傳本署住宅補貼資格查核及評點系
統。
(四)本署按月審核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本貸款國庫補貼利息案件無誤後,應將國庫補貼利
息以支票撥付承辦金融機構;申撥國庫補貼利息案件逾時送達或所附資料有誤者,
併次月申撥數撥付。
(五)國庫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貸款餘額之實際日數計算,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差
額利率依本署與承辦金融機構議定利率減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住宅補貼作業規
定所定優惠利率)計算。
(六)各承辦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積欠本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轉入催收款項時,應即停止申撥
國庫補貼利息,並同時將借款人自逾期欠繳始日起至轉入催收款項之日止之國庫補
貼利息退還國庫;借款人全數清償積欠本息轉回正常戶時,自轉回正常戶之月份起
恢復申撥國庫補貼利息。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