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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106110495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經費基準及比率:
     (一)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辦理之
        。
     (二)各補助項目經費計算及補助比率上限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規模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最高新臺幣八千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不
         超過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每處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其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縣(市)及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2.鄉(鎮、市、區)公所行政中心:
         (1)耐震能力評估: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最高新臺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
          尺以上者,每件最高新臺幣八千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不超過內政部營建
          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每處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
         (2)耐震補強:
          鄉(鎮、市、區)公所行政中心耐震補強,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
          復費、工程管理費等支出,每平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每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千萬元,其耐震能力評估及耐震補強補助比率如下:
          A.第二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
          B.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C.第四級縣(市)及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3)拆除重建:
          鄉(鎮、市、區)公所行政中心拆除重建,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億元,其補
          助比率如下:
          A.第二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B.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三。
          C.第四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七。
          D.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
        3.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
         (1)耐震能力評估: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最高新臺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
          尺以上者,每件最高新臺幣八千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不超過內政部營建
          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每處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
         (2)耐震補強,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理費等支出,每平
          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增建、拆除重建,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災害防救所需之村(里)廣
          播系統,每鄉(鎮、市、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4)耐震能力評估、耐震補強及增建、拆除重建及廣播系統等補助比率如下:
          A.第一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五。
          B.第二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
          C.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D.第四級縣(市)及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4.其他涉及安全性及迫切性之設施改善或配合中央推動重要基礎建設者,每處最高
         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其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縣(市)及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 [修正]
  • 八、審核作業如下:
     (一)耐震能力評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之申請案,審查並排序後函報本部。
     (二)鄉(鎮、市、區)公所行政中心耐震補強、拆除重建:
        1.總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內政部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審議其基本設計,其已規劃設計完成者,得併興
         建計畫提出併同審議: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
         ,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
        2.單位面積造價標準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
         辦理。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補強、增建、拆除重建:
        1.本部得視其計畫性質邀集相關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單位)會同審議,並得邀請受
         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列席說明。
        2.有關單位面積造價標準參考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共同性費用編列標
         準表辦理。
     (四)耐震能力評估,應以核定後六個月內執行完成為原則;耐震補強、增建或拆除重建
        等量體較大之工程,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本部得按其執行能力與進度,以分年編列
        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五)以分年補助之計畫,申請單位需確定可籌得以後年度配合款,始得予以補助。
     (六)本部於受理申請補助計畫後,得派員會同受補助機關實地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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