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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10802216981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582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四點,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勵,其規定如下
      :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
         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
         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
         勵。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
        權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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