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勵,其規定如下
: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
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
勵。
2.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請法務部獎
勵。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
權責訂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10802216981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582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四點,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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