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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
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
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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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61102939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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