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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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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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計畫補助原住民鄉(鎮、市、區)辦理公墓改善之控管及調整情形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每二個月至少辦理一次查核作業,並依附表三格式
填列工作執行進度;補助計畫各執行年度之法定預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該
年度各受補助機關每月應將實際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網站。
(二)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三)申請前置作業款者,應於核定當年度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該年度核定經費請款;申
請後續工程款者,應於核定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完成該年度核定經費請款。
(四)本部每二個月邀集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召開控管會議一次,受補助機關及執行
機關應就附表三內容、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進行簡報說明,本部並得
不定期派員或配合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實地查核及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
關應配合辦理。
(五)本部於各核定補助年度七月底前完成當年度需求計畫執行進度檢討作業,經檢討
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額度或對象。
(六)經審核同意補助之年度計畫有重大變更、新增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執行機關應依
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受補助機關並應報本部為必要之處
理,除報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補助經費;其屬變更設計者,應以
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核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其所需經費原則由原核
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七)受補助機關應於核定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計畫辦理情形報告送本部備查,
本部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於殯葬資訊入口網公布各核定需求計畫年度管考結
果,上開辦理情形報告或年度管考結果,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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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計畫補助原住民鄉(鎮、市、區)辦理公墓改善之經費核撥及辦理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計畫經費,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如實際決標金
額低於核定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第四點規定中央補助經費比率調整
。
(二)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附表四之請款明細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
、歲出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工作執行進度表或完工證明資料報本部辦理請
款作業:
1.一百萬元以下:完成發包後一次撥款,完成結算後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繳回賸餘款。
2.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
(1)第一期款:完成發包作業,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者,撥付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者,撥付百分之三十。
3.超過一千萬元:
(1)第一期款:完成發包作業,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者,撥付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者,撥付百分之二十五。
(4)第四期款:完成結算後,應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書等資料,經本部審核後
,核撥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之差額。
4.第二期款及第三期款之請款作業,視各執行計畫實際進度以估驗計價方式分別
辦理。
(三)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政府主計法規辦理。
(四)計畫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得由本部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其已發生
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其他爭議事項
,由受補助機關負責處理。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工程完成驗收時尚有結餘款,應於一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補助計畫
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
受第九點及前項各款之限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