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內政部台內資字第11104409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機關(構)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對本系統連結作業相關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
         安全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定,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本部得檢視申請機關(構)使用本系統之情況;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機關(構)採行相關配合措施,申請機關(構)應予配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