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五、申請機關(構)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對本系統連結作業相關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
安全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定,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本部得檢視申請機關(構)使用本系統之情況;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機關(構)採行相關配合措施,申請機關(構)應予配合。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內政部台內資字第111044094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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