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3022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表一、附表二、第九點附表三至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
         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

  • [修正]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格式如附表一;依第三
         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格式如附表二。
      (二)申請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執行地
         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依第三點
         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得免附。
      第二點第四款之補助對象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單位前一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
      公函影本。

  • [附表]
  • 附表一-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申請表(一)

  • 附表二-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申請表(二)

  • [修正]

  • 九、補助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補助經費於受補助單位完成結報後,一次全數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
         辦理結報;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該月底前辦理
         結報:
         1.領據。
         2.接受補助經費分析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
          申請補助者,應逐一列明(格式如附表三)。
         3.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四)及相關資料。
         4.支用單據:應依序裝訂,如有印刷費之支用單據,並應另附
          樣本及樣張(黏貼存單格式如附表五、附表五之一)。但受
          補助單位為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免附。
         5.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格
          式如附表六)。
         6.其他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內辦理結報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
         助項目不得重複。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無須
         繳回。但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報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
         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內容與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附表]
  • 附表三-接受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經費分析表

  • 附表四-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執行成果報告表

  • 附表五-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私立各級學校適用支用單據黏貼存單

  • 附表五之一-公立各級學校適用支用單據黏貼存單

  • 附表六-經費支出明細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