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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行政院院臺南服字第108018469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編組單位及經依法
      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2.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辦事處。
     (二)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內政部。
        2.外交部。
        3.國防部。
        4.財政部。
        5.教育部。
        6.法務部。
        7.經濟部。
        8.交通部。
        9.勞動部。
        10.本院農業委員會。
        11.衛生福利部。
        12.本院環境保護署。
        13.文化部。
        14.科技部。
        15.國家發展委員會。
        1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7.原住民族委員會。
        18.客家委員會。
        19.公平交易委員會。
        20.其他因業務需要,由本中心或相關部會報院核定之部會。
     (三)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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