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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008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為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
     (二)戶籍資料。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身分證明書。
     (六)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七)臺灣地區居留證。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內政部受理持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核發國籍證明者,應向外交
      部、僑務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影印一份後退還。

  • [附表]
  • 附件二-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相片規格

  • 附件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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