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87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312000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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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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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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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所稱戶籍登記申請書,係指下列四種:
(一)出生登記申請書。
(二)死亡(死亡宣告)登記申請書。
(三)結婚登記申請書。
(四)離婚登記申請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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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由電腦自動顯示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出生者應依據原
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之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就下列項目
擇一適當代碼選單輸入:
(一)身分:
1.平地原住民。
2.山地原住民。
3.無:非原住民者。
(二)族別:
1.阿美族。
2.泰雅族。
3.排灣族。
4.布農族。
5.魯凱族。
6.卑南族。
7.鄒族。
8.賽夏族。
9.雅美族。
10.邵族。
11.噶瑪蘭族。
12.太魯閣族。
13.撒奇萊雅族。
14.賽德克族。
15.拉阿魯哇族。
16.卡那卡那富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