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86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及第二點附件十、附件十一、第五點附件二至附件七、第九點附件八、第十八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1.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
         2.申請臨時酬勞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
          一份。
      (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1.外聘:
          (1)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
          (2)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或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或新臺幣八百元。
         3.助教鐘點費: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每節課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
          點費減半支給。
         4.課後照顧服務: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本項目經費補
          助至十九時止)
         5.營隊: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十六時以後),週六、週日及寒
          暑假,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6.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四百元。
         7.專題演講費每節課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8.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授課講師(講座)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9.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
          減半支給。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十分鐘計
          。
         10.課程講師安排以師資多元化為原則,單一師資每人每月授課
          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11.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12.本款各目授課鐘點費支給,應依申請計畫項目相關規定辦理
          。
      (三)專案差旅費:
         1.國內差旅費:住宿費檢據核銷,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雜
          費每日最高新臺幣四百元;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所搭乘之
          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不補助計程
          車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辦理方式如下
          :
          (1)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另應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據報支。
          (2)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
         2.國外講座來臺差旅費:
          (1)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補助基準同國內差旅費。但
           國際性研討會邀請外賓每日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僅補助實際授課天數及抵臺與離臺當日。
          (2)往返機票費:以經濟艙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次為限
           ,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覈實報支。
          (3)申請單位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須聘請國
           外講座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四)翻譯費: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二
         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
         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六)審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或每件最高一千八
         百三十元;外文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或每件最高一千
         八百三十元。
      (七)出席費: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性之
         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一
         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接受補助機
         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領。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
         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支用項目為行政管理所需之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並
         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銷。
      (九)專業服務費:
         1.薪資: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七千七百六十五元起聘,
          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新臺幣四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元起聘,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軍公教員工待遇幅度
          調整之。
         2.加給:
          (1)年資: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薪資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
           階一次,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
          (2)學歷: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新臺幣二千元。
          (3)執業執照: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新臺幣四千元,以
           自執業執照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4)專科證書: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新臺幣二千元,以
           自專科證書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5)執行風險業務等級:風險加給之評估標準為二級制,以專
           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實際執行業務內容、服務對象特性
           及夜間工作等綜合評估,核予風險加給。
         3.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單
          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應考資格規定者
           。但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專業督導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
           ,不在此限。
         4.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5.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用
          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學歷、社會工作師證
          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
          書、投保證明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等三項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者,無須重複上傳。勞
          動契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低於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6.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
          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
          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年終
          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於
          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
          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
          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7.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申請補助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
          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得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8.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委
          託計畫。
         9.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
          行為之。
         10.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核算基準得
          回溯至當年一月份或自聘用之日起算。
      (十)交通租賃費:除離島地區依各該縣政府訂定標準核給,偏遠地
         區依實際情形編列核給外,車輛每輛次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界定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規
         定辦理。
      (十一)臨時托育費:送托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居家
          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
          費基(標)準較低者,依其基(標)準核給。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
          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電
          池、衛生紙、垃圾袋等與活動計畫內容有關之消耗性雜支,
          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膳食費: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供應餐盒。每人每
           日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2.連續數日過夜之相關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早餐五十元,午、晚餐各一百元)。辦理國
           際性研討會,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六百元。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
          補助。
      (十七)充實設施設備費: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特殊
          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
          ,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
          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限。
      (十八)通譯費:日間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視為夜間,夜間費用為日間之二倍;通譯到場往
          返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交通
          費,均按實報支。
      (十九)場地租借費(得含水電及清潔費):
          1.一般規模場地(容納三十人至五十人):每場次(半日)
           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租借費,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3.同時租借上課及托育場地,僅補助上課場地。
          4.使用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不予補助。
      (二十)專案服務費:
          1.專案人員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標準
           核算,補助全職專案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
           工作項目、內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
           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2.每一計畫以補助一人為限。
          3.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
           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
           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
           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
           款單影本一份。
          4.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
           委託計畫。
      (二十一)講師交通費:比照第三款第一目交通費規定辦理。
      (二十二)講師住宿費: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每日
           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三)門票費:每一計畫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應檢據
           核實報支。以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其他
           非政策性計畫,應檢附具體事由審查。
      (二十四)印刷費: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
      (二十五)保險費:凡辦理各類課程、會議、講習訓練及其他活動所
           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應檢據核實報支,並依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
           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
      (二十六)材料費:材料費不得逾申請總經費與課程分類材料費編列
           比率之乘積:
           1.語文類:基礎語文類課程為最高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2.多元文化類:音樂戲劇、文化展演及冬、夏令營隊等(
            不含科學類)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3.餐飲烘焙類:烹調、料理、膳食等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
           4.手工藝品類:手工藝、花藝、繪畫、雕塑等藝術類課程
            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5.科學類:機器人的認識與應用、自然學習等最高為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五。
           6.美容、美髮及芳療推拿類:美容、美髮、新娘秘書、彩
            妝及指甲彩繪相關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7.其他類:其餘無法歸屬類別之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
            三十五。
      (二十七)教材費:每一班別,每人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二十八)場地布置費:
           1.每一班別,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二十九)器材租借費:
           1.每一計畫器材租借費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器材租借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三十)專案計畫主持費:政策性計畫得視需求申請。
      (三十一)一日性或一次性活動,包含觀摩、康樂、園遊會及節慶等
           活動不予補助。但具政策性或延續效益者,不在此限。
      (三十二)每人每月支領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經
           費總額(不含支領專業服務費及專案服務費者)不得超過
           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三十三)其他項目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補助計畫逾期未核銷結案,且未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展延者,如欲再申請新案件,不予核定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二國內專家學者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講座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一年資加給,計算原則如下:
      (一)年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本基金、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
         員年資合併計算為原則。如職位轉換,專業人員年資不得合併
         計為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得合併計為專業人
         員年資。
      (二)一百零八年以前原領有本基金年資補助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
         人員,年資補助之薪資併入晉階計算,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
         一次,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仍晉陞至第七階(例
         :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一階計算
         薪資,增加新臺幣一千元;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年資加給者,
         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增加新臺幣二千元;一百零八
         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計算薪資,增加
         新臺幣三千元)。
      (三)年資計算中斷者(中斷以月份計),重新進用後則年資重新起
         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
         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四)年資晉階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年資晉階考核(一月至十
         二月任職同單位),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
         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該年度同單位內轉換不同職位者,
         以十二月所任職位辦理考核,惟專業人員轉職為專業督導人員
         ,年資不得併計;專業督導人員轉職為專業人員,年資得併計
         。
      (五)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
         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個人工作
         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團隊合作
         等考核項目辦理考核(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附件十),並應
         將考核結果填報於附件十一,掃描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
         資源管理系統及辦理年資晉階作業,未晉階之人員,經補助單
         位查核具晉階條件者,補助單位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
         過之受補助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增加
         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五所定執行風險業務等級之評估標準如下:
      (一)風險加給評估標準: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執行直接服務,
         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核予風險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1.有受騷擾、恐嚇、威脅等,致生命、身體及精神危害或有危
          害之虞。
         2.主要工作時間為夜間。
      (二)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於風險加給評估標準調整後,得核予專
         案風險加給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並不得重複領取前款新
         臺幣一千元風險加給: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已核予高度風險加給之計畫進用專業人
          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持續由同單位原計畫聘用者,核予風險
          加給新臺幣一千元,未列入加給之差額新臺幣九百九十五元
          納入起薪至計畫結束或於該計畫離職。
         2.屬政府依法應提供高危機且需公權力介入之服務,現階段委
          託或補助民間單位辦理者。

  • [附表]
  • 附件十-專業人員考核表

  • 附件十一-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

  • [修正]

  • 五、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住民及
          其子女處遇服務(通譯費及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之補助不
          限於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
          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整合轄內相關
          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市)合
          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年度
          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3.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
          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費: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購置電
          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2.充實設施設備費。
         3.專業服務費。
         4.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
           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
           且同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2)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
           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
           延長為六個月,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3)醫療費:每人次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費、驗傷
           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但全民健康保險之
           項目不予補助。
          (4)心理復健費:
           A.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次至少服務一小時,每案次最高
            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
            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二
            格式辦理核銷。
           B.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團體帶領人(須備專業證照
            資格)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外
            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協同帶領人則
            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
            ,另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
            、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子女臨時服務費用(
            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5)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護安置者
           ,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
           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多補
           助六個月,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6)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租金
           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
           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
           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
           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
           辦理核銷。
         5.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工保險、交通及誤餐費:運用志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外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
           助二十一日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費:補
           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業人員不得支領)
           、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子女臨時服務
           費用(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四之一、四之二格
           式辦理核銷。
          (4)律師諮詢費: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5)通譯費: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
           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
           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
           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
           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七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
         6.專案計畫管理費。
         7.雜費。

  • [附表]
  • 附件二-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心理輔導、諮商及治療費用印領清冊

  • 附件三-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延長安置費清冊

  • 附件四之一-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清冊

  • 附件四之二-辦理未設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個案外展服務紀錄表

  • 附件五-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律師諮詢費用印領清冊

  • 附件六-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非本國籍被害人通譯服務費用印領清冊

  • 附件七-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保護扶助措施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用清冊

  • [修正]

  • 九、辦理新住民及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及各類學習課程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
          語等通譯為原則。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
          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
          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每班期
          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計畫若與學校合作辦理者,應優先
          由學校循程序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辦理;若須向本基金申
          請補助者,同一學校最多補助一次。
         4.民間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每年最高補助二計畫(班期
          ),並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5.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除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消極資格規定外,亦須符合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相
          關資格規定;且其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應具
          備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並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
         6.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7.營隊計畫:為幫助學生充實假期生活,屬育樂活動,非為課
          業輔導;為展現個案效益,營隊辦理應主題明確及有連續性
          ;超過一週以上營隊,參與學員及地點相同者,課程規劃應
          無重複性;另營隊採全日性或半日性質,申請單位可因應新
          住民家庭或社區資源個案規劃。
         8.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
          及實施計畫。
         9.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門票費。
         16.雜費。

  • [附表]
  • 附件八-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服務對象名冊

  • [修正]

  • 十二、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1.新住民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2.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2.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
           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千萬元。
          3.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萬元。
          4.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
          5.全國性編印配送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6.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製作費。
          2.顧問費。
          3.來賓訪問費。
          4.演出費。
          5.場地、器材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8.美編插圖設計費。
          9.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10.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11.光碟製作費。
          12.專案計畫管理費。
          13.雜費。
       (五)備註事項:
          1.宣導活動計畫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並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
           任審查委員。
          2.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導
           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3.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商
           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且
           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以維
           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媒體通路宣導案應結合相關資源,並提供電子檔予相關機
           關上網播出,增加推廣效益。
          5.媒體通路宣導案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
           會議進行報告。

  • [修正]

  • 十三、強化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應將其財力等級、轄區新住民人口數、前
           年度執行概況、合作團隊、需求評估、計畫項目、執行方
           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形、具體執行績效評估、
           近期評核等級等列入申請計畫中。
          2.本計畫參考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
           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直轄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四十五萬元;縣(
           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三十萬元。
          4.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八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服務費: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含申請補助
           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
           金費用),直轄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
           元,縣(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2.業務費: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二十萬
           元。
          3.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影印
           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施設備及修繕
           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修繕費按中央政府總
           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
           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4.場地租借費: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5.服務方案費: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督導、研
           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等促進新住民
           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與方案。若服務方案內
           容涉及宣導者(含媒體或刊物等),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新
           臺幣十萬元,且須遵循新住民發展基金宣導活動計畫備註
           事項相關規定。
          6.翻譯費及通譯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
           經費百分之五。
          8.雜費:每一服務方案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9.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業務費、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場地租借費,不以最高補助
           額度為限。

  • [修正]

  • 十五、編製新住民照顧輔導刊物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編製鄉(鎮、市、區)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十萬元。
          2.編製直轄市、縣(市)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
          3.編製全國性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定期發行之新住民刊物。
          5.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泰國、緬
           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印刷費。
          2.撰稿費。
          3.翻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廣告費。
          7.審稿費。
          8.郵資。
          9.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電腦軟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10.數位平台租借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12.雜費。
       (四)備註事項:
          1.刊物計畫截止收件日後,召開初審專案會議,並籌組審查
           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任審查委員。
          2.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現內容、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延展應用及宣導通路等項目
           。新編刊物,應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出版刊物,應附刊
           物成品。
          3.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
           、商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
           ;且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
           以維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刊物應提供 PDF等電子檔供相關機關上網運用,增加推廣
           效益。
          5.刊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會議進
           行報告。
          6.為環保永續、節能減碳,儘量朝向數位化。

  • [修正]

  • 十八、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研究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其他具有政策意涵及實務
           取向之研究計畫次之。
          2.經補助之研究計畫宜與民間團體合作。
          3.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含本次不得超過二個,且
           其重疊期間以不逾四個月為原則。
          4.學術性之研究案不予補助,應向科技部申請補助。
          5.與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國內博碩士論文重複之研究
           計畫,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每一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一般性研究計畫
           以一年期為限;特定政策性研究專案,依內政部公告訂定
           ,同一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每年以補助一至二件多年性
           研究計畫為原則;多年性研究計畫應按契約書規定(相關
           契約書由內政部另訂之),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申請撥款
           ,以分年度撥付為原則。
          2.各項經費參照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編列(附件九)。
       (四)備註事項:
          1.研究計畫徵件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初審專案會議各場次將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
           外部專家學者二名擔任審查委員。
          2.針對受補助研究計畫,新住民發展基金得召開專案會議進
           行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以每半年一次為原則;專案會議
           成員,由參與補助研究計畫案審查或期中報告審查之委員
           至少三人參加為原則,並依研究議題性質邀請本基金相關
           部會委員出席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專案會議,俾利研究主
           軸能切合實務需求。
          3.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
           ,應提供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
           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
           ( 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
           權書,供本會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
           次數,以重製、散布、傳送、發行或公開傳輸等任何方式
           利用,俾供檢索查詢。
          4.研究報告將上網公開閱覽。
          5.研究報告應印製十二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銷用
           途。

  • [附表]
  • 附件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