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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4120178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戶政事務所每日接獲本部傳送本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列印司法院通報明細表及列印司法院索引清
        冊作業。
     (二)閱覽或列印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之本資料內容。
     (三)應於接獲本資料五日內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如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戶籍登記
        ,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本資料並得作為戶籍登記證
        明文件。
     (四)本資料如有錯誤,應先函請製作本資料之法院查明,再依法院查復之資料查核當事
        人戶籍資料,並將更新資料以傳真方式傳送本部。
     (五)本資料及相關查證資料,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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