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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籍法規定之催告有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一般催告」;同條第三項之「逕為登記催告
」;以及第五十三條後段之「加重罰鍰催告」三種。惟本部所訂戶籍登記催告書,函示
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內製作者有七種。有關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不
待催告,戶政機關可逕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處罰。至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催告,其與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之催告,為期簡明,合併訂定為「縣(市
)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如附件),有關內容分述如下:
(一)「受催告人」欄各分欄名稱,依行政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列。
(二)「主旨」欄 1 為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催告,非行政處分。可依事實及行政目
的,配合「主旨」 2、 3 為多重擷取。
(三)「主旨」欄 2 為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催告,對逾期者,可予「逕為登記」之
法律效果,此為「逕為登記」之必要構成要件,其行政目的係對逾期者,將予以逕
為登記,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宜認此即行政處分,受催告人可予訴願。惟此
項處分期間非常明確,「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主旨」欄 3 為第五十三條段規定之催告,對逾期者,可予「加重罰鍰」之法律
效果,此為「加重罰鍰」之必要構成要件,可認為行政處分,期間亦為明確,得不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五)「事實」欄依事實及行政目的填寫或擷取。
(六)「理由及法令依據」欄 1、2 、3 係配合「主旨」欄 1、2 、 3順序為之。
(七)「附註」欄表示「主旨」欄 1 為非行政處分;2 、3 為行政處分及其救濟。
附件縣(市) 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催 字第 號受催告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前
民 年 月 日
國縣 鄉 區
( 、 ) 村(里) 鄰
鎮 市
市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主旨
□1受催告人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 登記,特催告於 年 月 日以前來所申請登記。
□2受催告人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入□遷出□住址變更□出生□死亡□更正□撒銷□註銷登記,特催告於 年 月 日以前來所申請登記,逾期仍不申請者,將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逕為登記。
□3受催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 登記,特催告於 年 月 日以前來所申請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者,將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事實
受催告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遷入□遷出□住址變更□出生□死亡□更正□撤銷□註銷□______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爰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定期催告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
□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遷徙、出生、死亡、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戶籍法第五十三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緩;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附註
□本件催告書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不服提起訴願。(適用於主旨1者)
縣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收受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 政府提起訴願。(適
市
用於主旨2.3者)主任
說明:一 催告書一人一式,預印之各項文字,於適用條款為適當擷取,並於空白處填入所
需之文字。
二 本催告書一式份,一份存根,一份發給受催告人,於年月日送達________簽收。
三 本催告書適用於主旨1者請蓋戶政事務所條戳。適用於主旨2.3.者請以機關及
其首長署名、蓋章。
四 加有疑義請電話: 詢問聯絡電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0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9日內政部(90)臺內中戶字第909028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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