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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及任一性別委員,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應為各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規定增聘之委員,其任期至依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九日訂定之第一項規定遴聘之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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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7120279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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