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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其
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應為各該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或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第一項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7120310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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