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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45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40588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5382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
    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抽籤日期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 [修正]
  • 第十三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
    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
    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
    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 [修正]
  • 第十四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
    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
    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
      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
      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
      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
    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者,
    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
    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
    職醫院辦理。
    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
    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
    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
    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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