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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
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
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
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
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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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61438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2218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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