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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
訓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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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
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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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
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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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關懷;必要時,得通知
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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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
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役男放假者,應
補足其放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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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083007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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