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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083007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
    訓練。

  • [修正]
  • 第八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
    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
    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關懷;必要時,得通知
    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
    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役男放假者,應
    補足其放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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