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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7070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
    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
    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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