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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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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211603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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